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减轻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教育部第10号令)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1.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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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1121010410050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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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10:41: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