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希望相关领导能给予我们老百姓调查处理此事情 | ||
---|---|---|---|
来信日期: | 2024-12-10 | 接收日期: | 2025-01-07 |
来信内容: | 本人金长军因长期在外打工(广州) 于2024年10月22晚上接到父母的电话 妹妹(金萍)20岁 在家放羊时意外掉池塘边上深坑里不幸遇难 池塘水不深 大概到膝盖 但是在池塘边上(不知道是谁)偷沙的挖了个2-4米的深坑 池塘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 我们找到村委干部希望能帮我们找到谁挖的 村书记说帮我们调查 过几天我又找村委说找不到谁挖的 我说村里既然调查不到我就去乡政府 我们也报了警 警察也来了 拍照取证 警察说牵扯太多 要到村委调查 后面也没有音讯 我们又到祁仪乡信访局上访 只见到信访接待工作人员 乡政府领导见不到 接待人员了解事情后 又让我找我们当地村委说这事找不到政府跟政府没关系 老百姓有困难找政府理应帮我们解决 可是给我的感觉乡政府跟村委在踢皮球 出于无奈我只能给乡长您写信 希望您百忙之中抽空看到了让相关部门领导去我们村调查处理此事情 感谢🙏🏻🙏🏻 | ||
办理单位: | 祁仪镇 | 办理日期: | 2025-01-07 |
办理结果: | 2024年11月22日晚,金义胜(金长军、金萍之父)在迟迟等不到女儿金萍放羊回家的情况下,找亲朋好友去其女儿经常放羊处寻找,后在大张庄村二组一堰塘内发现自家淹死的羊,堰堤上留有其女儿充饥的方便面等随身物品,遂怀疑其女因羊落水,下水救羊。后现场找寻人员随即使用竹竿等工具在堰塘内进行打捞,最终在堰塘内发现其女儿尸体,随即收殓回家中。11月23日下午,金义胜及家人将金萍下葬。在此过程中该户未向村委通报此事,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4年11月26日下午,金长军及其母亲(郑雪梅)到支书张明亭家向其反映其女金萍溺亡之事,表示其女溺亡是有人偷挖堰塘,导致堰塘水位过高,村委对此负有责任,支书对其进行安慰并问其有什么需求,该户提出需安葬费一万余元。支书表示村委会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详细情况。支书随即召开村三委班子会,讨论该事件情况,经班子会研究:1、由支书牵头调查了解相关情况;2、由村委治保主任张剑侠、后备干部张青松两名同志对该户进行安抚、劝慰、疏导,并了解其现实需求。11月27日上午,村支书带领村监委会主任、二组组长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该堰塘名叫官堰,属大张庄村二组集体所有,未发生过经营性承包。其间,治保主任张剑侠、张青松两名同志带着慰问品到该户家中进行沟通、慰问。 2024年11月29日,管理区及村委开会研究,鉴于该户突发意外事故,可能会造成生活困难,由村委按照程序向镇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安抚该户,并安排治保主任张剑侠同该户保持沟通,由该户向张剑侠提供办理临时救助所需相关材料。 12月5日早上8点左右,金义胜(金长军、金萍之父)到支书家中提出,将安葬费金额提高到5万元,并表示如村委无法满足其诉求,就进行信访。支书随即召开三委班子会,会上班子成员一致认为,帮助该户申请临时救助,属村委人道主义关怀,但该户向村委索要安葬费且金额较大,属不合理诉求,认为该户应依法依规进行合理诉求。12月5日上午金义胜(金长军、金萍之父)在离开支书家后,到镇派出所反映其女儿死亡一事,派出所向其了解死因,金义胜表示其女儿属意外溺水死亡,且对死因表示无异议。随后派出所派出干警到该户家再次询问对其女儿死因有无异议,是否需要立案侦查,该户表示对死因无异议,不需要立案侦查。其间金义胜还到镇信访办反映其诉求,镇信访办按照信访程序进行受理,并下发了信访受理告知书。 12月16日,管理区在前期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与金义胜见面现场沟通。管理区向该户建议:1、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是调查明确金萍真实死因,二是调查该户反映偷挖堰塘一事是谁所为,明确责任主体。2、建议金义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走法律程序,起诉相关责任主体。 12月19日,管理区组织村委、二组组长及金义胜召开调解会,会上金义胜表示,其诉求为金萍的安葬费加赔偿金共计8万-10万元由村委负责,并明确表示不愿意走法律程序。村委认为该堰为二组集体所有,与村委无直接关系,无需承担赔偿。建议金义胜走法律程序,依法依规进行起诉。 结合前期调查情况,事发堰塘属大张庄村二组用于农田灌溉的基础设施,自堰塘形成以来,未发生过经营性承包活动,属非营利性公共场所,且金萍在事发时已年满二十周岁,身体健康,智力健全,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下水救羊可能出现的风险具备判断能力,应承担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
祁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