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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报告的通知》

作者: 编审: 时间:2021-04-29 00:00:00 来源: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政府采购领域信用评级报告使用和管理,鼓励和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政府采购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采购领域信用服务质量,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豫财购(2016)15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政府采购领域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供应商使用信用评级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在我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投标人出具的信用报告查询条件,投标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书面提交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或信用中国、信用南阳出具的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投标人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信用报告内容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认定该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

二、实施时间

202151日起

三、采用方式与实施范围

使用信用报告,在我县政府采购采用的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竞争性磋商;

7.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四、具体实施办法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报告中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查询投标人相关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查询结果,凡被列入重大违法案件(刑事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的,依法限制其参与投标和工程建设。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在市场准入领域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细化责任分工,通过建立定期通报、协商制度,强化信息沟通,确保取得实效。

2.加强跟踪督促。各成员单位要对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市场准入中实行备案和公布制度,并将应用情况在“唐河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3.加强检查考核。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落实情况,并对各成员单位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通报。

                                                     2021年4月29日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报告的通知扫描版.pdf



主题词:《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报告的通知》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2021042900000013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4-29 00:00:0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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