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的操作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及《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申请和受理
(一) 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1. 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虽没有我县常住户口,但持有居住证的居民);
2. 共同生活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 申请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 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病历或残疾等佐证材料,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承诺书签字摁指印;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省市县政务服务平台、省市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城乡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有关政策。
(三)相关规定
1.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2.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 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2)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 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 疾人;
(2)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4.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 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 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6.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1) 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2) 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 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4) 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 和家庭财产状况,具体包含范围及核算方法参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
(一)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 民委员会协助下,由2名以上的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 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和从业状况等。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信息核对。乡镇(街道)提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五)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经
济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应当自收到佐证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查。
三、审核确认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按照家庭成员的病、伤、残程度和劳动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分类:A类对象为长期重点保障户,包括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B类对象为长期保障户,包括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劳动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以及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C类对象为短期保障户,包括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需要赡养或抚养的人口较多,负担过重的家庭。
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自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组织村(居)“两委”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等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个人申报情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民政局应当入户调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乡镇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审核确认后,乡镇(街道)应将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和拟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月底前报县民政局。
乡镇(街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民政局备案。
城乡低保标准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低保对象,一般给予农村低保待遇。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未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低保对象,给予城市低保待遇。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管理和监督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的,停发低保金。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街道)可以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乡镇(街道)或单位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乡镇(街道)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县纪委监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应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的;
(三)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而强行索要,应当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
对违规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责令退回冒领款物。情节恶劣的,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以罚款。
五、资金发放
县民政局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交乡镇(街道)上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和拟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县财政局应及时拨付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每月10号前将低保金以“一卡通”形式通过代发银行社会化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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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4092610471954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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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9-26 10:47:19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